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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艳波与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艳波,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艳波,女,1981年4月24日,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七社。法定代表人:聂玉亮,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美南,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诉人孙艳波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钰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艳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