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段宝富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宝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816号原告:段宝富,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阎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宝富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段宝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段宝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宝富撤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段宝富自愿承担。审判员 郑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荟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