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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60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鑫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鑫聚商贸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60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鑫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彰德路南段钢材市场-23号。组织机构代码:56981786-7。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蓟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18071687-3。法定代表人,陈进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鑫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811370101430000×××01账户内存款79572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