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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魏大川与包头市广泰路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大川,包头市广泰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2民初1060号原告:魏大川,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包头市广泰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满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大川诉被告包头市广泰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魏大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大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石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张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