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月林与秦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林,秦二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3231号原告王月林,男。被告秦二云,男。原告王月林与被告秦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二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秦二云支付劳务报酬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5年5月,被告秦二云雇佣原告王月林在其位于八一乡章嘉庙村三组关艺泡沫厂务工,拖欠原告王月林劳动报酬23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庭审中,被告秦二云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月林劳务报酬2300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增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宫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