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胥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02号原告:胥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某,女,汉族,1975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被告找不到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胥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