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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胥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02号原告:胥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某,女,汉族,1975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被告找不到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胥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