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田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杨某1,刘某,杨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洪菲,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520120151195677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1,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64年5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520120091021525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2,女,1990年8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1、刘某、杨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田某。审判长 朱 红审判员 冯文婷审判员 柳 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