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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4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叶勇、徐芹儿、梁育忠、徐秋容、罗沙沙、梁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叶勇,徐芹儿,梁育忠,徐秋容,罗沙沙,梁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北街1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3524159X。负责人:康年淦,行长。被执行人:叶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23日,住四川省安县晓坝镇。被执行人:徐芹儿,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1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被执行人:梁育忠,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五一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9008264410��被执行人:徐秋容,女,汉族,生于1992年8月22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龙池镇。被执行人:罗沙沙,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2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宏仁乡。被执行人:梁德春,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4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叶勇、徐芹儿、梁育忠、徐秋容、罗沙沙、梁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芹儿所有的川BXT8**号汽车一辆,并锁定了该车辆的一切业务,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芹儿所有的川BXT8**号汽车的查封及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