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享英、何宁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享英,何宁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享英��女,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宁英,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东乡县。再审申请人何享英因与被申请人何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10民终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享英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何享英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两项新的证据:1、三位证人的证人证言;2、何宁英亲口承认借款的录音资料。以上两项新证据能够证明何享英向何进泽银行账户汇款的40000元人民币系向何进���和何宁英夫妻的借款。(二)二审认定“何享英与何宁英不存在借款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未能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仅仅因为对方对事实的否认就认定为本案的基本事实为不存在借款关系。(三)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何享英的辩论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审法院剥夺了何享英的辩论权利,二审法院在收取上诉状之后,并未能及时与何享英取得联系,并未要求何享英填写地址确认书。二审法院既不开庭审理该案件也未能听取何享英的辩论意见,基于以上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新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①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②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③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本案中,经查阅案卷可知,何享英向一、二审人民法院提交过“小璜村委会的证明材料”(即何享英提到的三位证人证言)和“录音资料”,人民法院对以上证据作出了认定裁判。由此可见,何享英提出的“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新的证据规定的情形,何享英的该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何享英与何宁英不存在借款关系”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可知,何享英应承担举证证明汇入何进泽账户的涉诉款项系何宁英和何进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何进泽向何享英的借款。一、二审期间,何享英虽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录音资料(有整理的文字,但对方不认可),小璜派出所、小璜村委会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但只能反映因该涉诉款项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情况,并不能准确反映涉诉款项在汇款时的性质,何享英主张涉诉汇款时借款,应承担举证证明汇款的性质的责任。由于何享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汇入何进泽账户内的涉诉款项40000元,为何进泽或何宁英的借款,何享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并无不妥,何享英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三)关于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剥夺了何享英的辩论权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①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②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④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由于诉讼双方没有新的证据,二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了此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另,何享英家庭住址在住××武夷山市,二审承办法官于2016年6月28日通过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编号为EY860757797CN向何享英邮寄了立案的相关材料,程金发以同住成年家属的��份于2016年7月6日签收了该邮政特快专递。该送达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二审人民法院未剥夺何享英的辩论权利,故何享英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何享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享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小娟审 判 员 崔春年代理审判员 万能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