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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9224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海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海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224号原告: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人民南路1168号昆城国贸2号楼612室。法定代表人:黄荣珍。被告:陈海力,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力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海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昆山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