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与海宁双佳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海宁双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205号原告: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朱海达,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佳宁,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双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陈佳微,执行董事。原告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海宁双佳建设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撤诉。案��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