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829施永琴与黄振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永琴,黄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施永琴,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法定代理人:龚某(系申请执行人施永琴丈夫),男,19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黄振亚,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永琴与被执行人黄振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苏0582民初1191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施永琴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表示,其已就本案执行标的及后续将要发生的赔偿费用等与被执行人黄振亚一并进行了协商,并在张家港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签署了张民调(2017)第013号调解协议书;同日,申请执行人施永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永琴与被执行人黄振亚自愿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执行人施永琴在与被执行人黄振亚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18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培新审判员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铭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