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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碧瑞与欧阳征解、欧阳生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碧瑞,欧阳征解,欧阳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刘碧瑞,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侯周雄,洞口县黄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欧阳征解,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肖苏,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欧阳生锋,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碧瑞与被执行人欧阳征解、欧阳生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煊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