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长正、唐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正,唐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585号申请人:赵长正,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4日,住湖北省松滋市。被申请人:唐天红,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0日,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赵长正与被告唐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长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天红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望月村四组地号为Z116685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申请人赵长正以其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南湖路三巷29号的住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天红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望月村四组地号为Z116685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被申请人唐天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松审判员 艾维明审判员 张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君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