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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天宁与呼和浩特市融金中小企业贷款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恩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宁,呼和浩特市融金中小企业贷款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恩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410号原告:朱天宁,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水仙,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融金中小企业贷款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路冶金研究院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恩俊,总经理。被告:李恩俊,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朱天宁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融金中小企业贷款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朱天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天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敬梅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