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京山联创工贸有限公司与任丘市万晟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山联创工贸有限公司,任丘市万晟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078号原告:京山联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开发区申公路(新市二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331884816C。法定代表人:代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任丘市万晟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汉乡后解经村东。法定代表人:刘亚雷。原告京山联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万晟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防火门款153627.2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6369.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23日,原告与恩施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铜质安全门订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该公司在宣恩县的今典国际商住楼提供并安装钢质防火门,总价款310847.1元,其中,乙级防火门价款为237085.8元,丙级门为52876.8元。2015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质安全门订购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照原告的需求向原告供应防火门,并提供消防安装应有的资料,配合消防验收。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卖给原告甲级门29樘、乙级门268樘、丙级门141樘,原告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货款167000元,并按照与恩施万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约定,将钢质防火门予以全部安装。2016年7月15日,恩施州公安消防支队对宣恩今典国际商住楼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认定防火门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验判定规则》的规定。后经重庆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乙级、丙级钢质防火门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12月9日,宣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共407樘防火门;罚款80000元。目前原告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告找被告索赔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2月29日,被告单位已在任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为任丘市万晟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王召贺,故被告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变更后的任丘市万晟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继,现原告仍起诉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京山联创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