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095龙家凤与张祖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家凤,张祖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095号原告:龙家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祖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负责人不详。原告龙家凤与被告张祖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龙家凤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家凤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家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家凤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种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