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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左飙,王薇,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宋聘,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左飙,董事长。被执行人:左飙,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19号4幢202室。被执行人:王薇,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左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左飙、王薇、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