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万河保与徐冬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河保,徐冬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民初655号原告万河保,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鹰潭市。被告徐冬梅,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江县。原告万河保与被告徐冬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万河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河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0.09元,减半收取计5310元,由原告万河保负担。审 判 长 金 沙人民陪审员 刘素萍人民陪审员 宋春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梦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