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建平、张合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平,张合山,陈江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118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建平,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合山,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陈江涛,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平、张合山、陈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俊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