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哆拉猫鞋服有限公司、林婉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哆拉猫鞋服有限公司,林婉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哆拉猫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55号浙江四季青佳宝童装市场2127号。法定代表人郑如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婉贞,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13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婉贞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婉贞银行存款人民币8291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