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仲裁中的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0财保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君,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延年,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吴伟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大庆仲裁委员会仲裁,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大庆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保全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财产。大庆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依申请做出(2014)香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2014)香民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2014)香民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2014)香民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查封并继续查封了担保人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和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而后本院再次依申请做出(2016)黑0110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二年。申请人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大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价值50004550.53元的机器设备的查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此申请提交我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大庆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哈电发电设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价值50004550.53元的机器设备{见(2016)黑0110财保7号查封明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修 辉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