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咏梅与姜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咏梅,姜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005号原告:李咏梅,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姜金萍,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咏梅与被告姜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2月12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该款于2017年2月22日还清。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万元,并支付2017年2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双方并不存在借贷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并不存在,且原告亦承认并未实际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出具借据系由原告购买被执行财产所引起,经释明后原告仍坚持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咏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