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省泰宁县富鑫贸易有限公司、邹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省泰宁县富鑫贸易有限公司,邹声平,邓英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333号原告: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宁县金湖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15602114X7。法定代表人陈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军,男,该联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章,男,该联社职员。被告:福建省泰宁县富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水南东街16号。法定代表人:邹声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邹声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宁县。被告;李冬玉,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邓英明,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林华,泰宁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建省泰宁县富鑫贸易有限公司、邹声平、李冬玉、邓英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邹声平、李冬玉、邓英明等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8元,减半收取计6354元,由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盛荣人民陪审员 唐雪琴人民陪审员 万祥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美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