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四川锐智汇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锐智汇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锐智汇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弘扬。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972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四川锐智汇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贵阳市东山支行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30500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