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青岛天凯瑞商贸有限公司与于净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天凯瑞商贸有限公司,于净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04号原告:青岛天凯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11D98R),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26号1406户。法定代表人:王彦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玉,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净秀,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青岛天凯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净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因被告于净秀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故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原告青岛天凯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天凯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天凯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青岛天凯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辛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苏雯书 记 员 徐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