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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雷文才、费正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文才,费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文才,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费正清,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雷文才与被执行人费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日权利人雷文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费正清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费正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借款内利息96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8元,执行费12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费正清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596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因为履行时间较长,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游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