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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子成、周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子成,周木荣,王根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496号申请人:胡子成,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被申请人:周木荣,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上饶市万年县,被申请人:王根香,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上饶市万年县,原告胡子成与被告周木荣、王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子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木荣、王根香位于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70号1栋附3-2号房产和位于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六0北大道房产及其他财产共计206万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胡子成以上饶圆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269号1幢1-7(房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子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木荣、王根香位于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70号1栋附3-2号房产和位于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六0北大道房产及其他财产共计206万元;二、对申请人胡子成提供的上饶圆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269号1幢1-7(房产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