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卢玉金、谢小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金,谢小元,赣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531号申请人:卢玉金,女,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蓉江新区。被申请人:谢小元,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赣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7号。法定代表人:孟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33号南阳苑13#、14#和2层2号店面。负责人:李莉,该公司总经理。卢玉金与谢小元、赣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卢玉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先予执行被申请人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玉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将先予执行金额调整为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限被申请人谢小元、赣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卢玉金支付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