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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怀明、四川京厦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明,四川京厦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怀明男,生于1965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丹棱县。被执行人四川京厦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775551-5),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人民路83号。法定代表人朱丽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李怀明申请执行四川京厦建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京厦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京厦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丹棱县支行文庙分理处的对公账号22×××71的9114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