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黎惟昀、翁梅娟诉章勇维、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惟昀,翁梅娟,章勇维,胡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906号原告:黎惟昀,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翁梅娟,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勇维,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胡婷婷,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惟昀、翁梅娟与被告章勇维、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黎惟昀、翁梅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系原告与被告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对此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惟昀、翁梅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黎惟昀、翁梅娟负担。审判员 陶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