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洛阳厚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犇胜工贸有限公司、牛绘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厚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洛阳犇胜工贸有限公司,牛绘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7号原告:洛阳厚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孙旗屯乡孙旗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7633007XE。法定代表人:张听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战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犇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丰李工业园区,注册号:410305120023285。法定代表人:牛勇,该公司经理。被告:牛绘斌,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厚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唯颖审 判 员 陈 雷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