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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行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波与锦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波,锦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行终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波,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锦州市凌河区厚生街东湖国际***号。委托代理人赵福成,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二段新大陆*号。法定代表人裴志忠,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任斌,该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文秀,该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波与被上诉人锦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因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才忠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刘波。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韩晓武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科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