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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仲新与张细云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仲新,张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财保10号申请人:刘仲新,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刘少彬、李娜,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细云,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申请人刘仲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张细云名下夫妻共有的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刘仲新自愿提供其存放在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张细云名下夫妻共有的银行账户存款。(具体见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二、对申请人刘仲新所有的存放在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榜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倪洁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