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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伊辉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小时咖喱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辉,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小时咖喱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481号原告:伊辉,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小时咖喱店,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伊辉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小时咖喱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伊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