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艳莉与由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莉,由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艳莉,女。被执行人:由建强,男。申请执行人刘艳莉与被执行人由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由建强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房地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由建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由建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由建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