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6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小波与重庆黄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690号原告:蔡小波,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周秘,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黄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26号附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56982T。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波诉被告重庆黄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小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小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蔡小波撤回起诉。审判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