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明珠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梅县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明珠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梅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2640号原告:湖北明珠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镇人民大道558号。法定代表人:何刘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梅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黄梅镇古塔西路165号。负责人:鲁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明珠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梅县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明珠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明珠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38元,减半收取13109元,由原告湖北明珠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艾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