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进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进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进效,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进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0679.1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960元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