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XX、甘明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甘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监5号原审原告XX,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审被告甘明英,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原审原告XX与原审被告甘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桂080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韦永新审判员 谭 冰审判员 温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