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水明与杨辉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明,杨辉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763号原告:吴水明,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杨辉闽,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吴水明与被告杨辉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吴水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杨辉闽负担。审判员 焦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乐希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