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恢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高坪支行与张敏、何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张敏,何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负责人:冯刚,行长。被执行人:张敏,女。被执行人:何俊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高坪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敏、何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敏、何俊杰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敏在南充市商业银行623***557账户内存款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