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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040号原告:天津市中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192号1895天大建筑创意大厦919房间。法定代表人:康成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玉石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韩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长发,天津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中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回2017年1月24日的《解约通知》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中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市中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希兴审 判 员  刘香凝人民陪审员  沈桂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骆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