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晓芳与陈开强、李秉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芳,陈开强,李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514号原告高晓芳,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2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陈开强(陈小开),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李秉香,女,汉族,生于1967年6月30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芳诉被告陈开强、李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高晓芳承担。审判员 邓泽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向 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