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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5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靳青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靳青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498号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振岳,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靳青海,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靳青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元���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筑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