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核57016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介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周介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核57016045号被告人周介发,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惠来县,案发前暂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介发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粤01刑初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介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周介发,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6年1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介发驾驶一辆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东风日产小汽车(悬挂假车牌号粤B××550)从惠来县驶往广州市。次日凌晨2时许,周介发驾车行至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北环高速公路广园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该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包计5893克(含量为66.1%-67.4%不等)。上述事实,有经原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景泰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8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北环高速广园出口抓获周介发,缴获疑似冰毒约6公斤。2.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月8日3时25分,公安人员对周介发驾驶的粤B××550东风日产小汽车进行查扣,在车内副驾驶室座下脚踏处搜到一个黄色塑料袋,袋里有五包白色晶体(共约5公斤),在驾驶座位头枕后挂钩上搜到一个棕色纤维袋,袋里有一包白色晶体(约1公斤)。另扣押周介发的苹果6手机一台(号码为134××××7188)、三星E7手机1台(号码为134××××8899)。3.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XXX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6包白色晶体(共净重58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5包(共净重4907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6.1%,另1包(净重986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7.4%。4.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穗云公(司)鉴(文)字[2016]3号文件鉴定书,证实:送检牌号为“粤B××550”的机动车号牌是伪造的。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在案发时段,周介发的手机(134××××8899)与邵某的手机(130××××8322)有数次通话记录;“老头”(卢钟华)的手机(183××××2044,登记人为马荡)与周介发的手机(134××××7188)有多次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了周介发的手机内保存有大量疑似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信息。7.粤B×××××小汽车的登记信息、汽车租赁合同及证人陈某1(深圳市至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周介发驾驶的东风日产灰色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深圳东风南方华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9月19日由周介发租赁,租赁期至2016年6月19日。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尿液,周介发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类药物检测呈阳性。9.证人钱某1、陈某2(禁毒大队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月8日2时许,我们和其他禁毒大队的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北环高速路广园收费站出口截获一辆可疑的银灰色小轿车。车上有一男一女,男的坐在驾驶室,女的坐在副驾驶室,民警在车上发现六包总重约6公斤的疑似冰毒,其中有五包是用透明封口胶袋包装,装在一个红色的塑料袋里面,放在副驾驶室的座椅旁边位置,还有一包也是用透明的塑料袋装着,装在一个棕色的纤维袋里面挂在驾驶座位的后面,在车尾箱里面发现一幅机动车号码牌(牌号是粤B×××××)。经辨认照片,证人钱某1、陈某2均辨认出周介发就是当时被民警抓获的坐在小轿车驾驶位的男子。10.证人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6年1月6日傍晚,“阿时”(经辨认为周介发)开着一辆车牌为粤B××550的小车和我一起从广州去惠来县与“老头”、“阿某”见面。到惠来后,“老头”开走“阿时”的小轿车。1月7日晚10时许,“老头”把“阿时”的车开回我和“阿时”住的酒店门口,之后,我和“阿时”驾车回广州市。途中,“阿时”告诉我说副驾驶位脚下的2包东西是冰毒。11.被告人周介发对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运输的毒品、运输毒品所用的车辆等物证进行了指认。其供称:2016年1月6日22时许,我驾车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溪针织城门口接上邵某一起回我老家惠来县。到惠来后,我们和“老头”以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见面,“老头”还开走我的车。1月7日22时许,“老头”在酒店楼下把车交给我,说车的后排有包东西是冰毒,让我把这包东西带到广州,我答应了,就开车带着邵某回广州,后被抓获。我驾驶的银色东风日产天籁小轿车是租来的,原来车牌是粤B×××××。为了避免在高速公路上违章被拍照,我拿了一副假的“粤B××550”的号牌装在车上面。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介发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周介发运输甲基苯丙胺5000余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本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初514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介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少雄审判员 陈光昶审判员 蒋伟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钧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