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蔡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7行初119号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法定代表人杜洪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飘,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亚南,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锦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济环,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慧,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仕权,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三段。委托代理人刘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通知蔡仕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莉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