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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卫全、天津市英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全,天津市英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837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全,男,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天津市英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英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杨明花,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