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余菁、阳四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菁,阳四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余菁,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阳四则,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余菁与阳四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阳四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余菁利息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阳四则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