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春生与刘宁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春生,刘宁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710号原告:齐春生,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刘宁波,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齐春生与被告刘宁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齐春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春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齐春生负担。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谷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