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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齐春生与刘宁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春生,刘宁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710号原告:齐春生,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刘宁波,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齐春生与被告刘宁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齐春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春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春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齐春生负担。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谷贝贝 更多数据: